河北省土地学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河北省土地学会(英文名称为Hebei Land Science Society,简称HeBLSS)是全省从事土地资源管理、土地法学、土地经济、土地科技、土地遥感、国土调查、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、国土整治、土地生态修复、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工作的企事单位、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、公益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,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,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和科技管理工作者,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,促进土地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;传播土地科学知识,促进土地科技知识普及与推广;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战略研究,推动国土空间规划行业职业发展;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建设,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培养与提高,为政府制定自然资源政策提供智力支持,推动土地管理事业和行业发展,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,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。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,支撑(挂靠)单位为河北省自然资源厅,党建领导机关是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机关党委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、支撑(挂靠)单位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
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。本会的网址:www.hebtdxh.org.cn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(一)(交流合作)围绕土地科技及相关领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,加强同省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科技合作;

(二)(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)开展土地科学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研究,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。

(三)(科研与咨询,科技创新)开展土地科技咨询服务;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,承担课题研究、项目评估、科技论证、技术评价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;组织开展本领域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研究,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。

(四)(科普、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)弘扬科学精神,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。普及土地科学知识,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, 推广先进的土地科学技术,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,促进产学研相结合;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,促进全民土地科学素质提高。

(五)(继续教育培训)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,尤其加强国土调查、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、土地遥感、不动产登记、国土整治与生态修复的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培训,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,促进专业人才培养;

(六)(承接转移职能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,开展以下工作:

1.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、资质认证、土地技术类教育专业认证和行业市场信用评价;

2.加强对土地科技领域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、监督和培训;

3.开展土地科技评估、成果鉴定和创新产品认定;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等;

4.承接政府转移职能。

(七)(传播推广宣传)依法出版学会学术刊物、学术专著、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,推动学会网站、公众号等现代媒体的使用;

(八)(服务会员)举办为土地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,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、维护其合法权益,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,推荐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;

(九)(兜底)其他符合本团体宗旨的业务工作、社会公益活动及政府交办工作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
第三章 会员


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
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。

(一)单位会员

凡拥护本会章程,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,并愿意参加本

会有关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、教学、生产、设计等企事业单位,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。

(二)个人会员
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提出入会申请:

1.具有助理研究员、讲师、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相关科技人员;

2.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等相关科技工作3年以上,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等相关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;

3.热爱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,从事土地科技管理3年以上的相关工作人员。

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。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单位会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简介并加盖单位公章。个人会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、学历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、主要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;

(三)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在本会登记注册;

(五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。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,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;

(四)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;

(五)优先推荐承担相关部门的研究项目;

(六)退会自由。

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。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
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

通过,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等处分,情节严重的终止会员资格。

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
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

(一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办法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方式。遇特殊情况,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采取视频方式。


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

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。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当选理事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
第二节 理事会
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,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。

(一)推荐的理事应是单位的主要领导或技术骨干;

(二)理事应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;

(三)理事应热心本会工作。


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。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,由常务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
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
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

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。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
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。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。
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。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
(三)决定聘任学会名誉理事长、名誉理事、学术顾问等职务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

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

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。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。
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
第二十八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
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可采用现场、视频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。


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

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20-34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三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
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常务理事无故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
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,可采用现场、视频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。


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

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
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
第四节 负责人

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4-15名,

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(会长)、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
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


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常务理事会同意,可以由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
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
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。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
第三十九条 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。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
第5节 名誉理事长、名誉理事、学术顾问


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以设立名誉理事长、名誉理事、学术顾问。


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、名誉理事、学术顾问的条件。

(一)对土地科学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者,具有较高学术威望,热心参加学会科学技术交流的专家、学者,或者不担任行政(和本会)职务的教授,学会换届后不再担任秘书长(含)以上职务的学会领导;

(二)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,理事会通过。


第四十三条 名誉理事长、名誉理事、学术顾问的权利与职责。受邀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、学术交流、社会活动,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建言献策。


第6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
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
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
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
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
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
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7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规程开展工作。


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
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。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
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

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
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
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
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。


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


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
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
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等信息。


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
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
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
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
第九章 附则


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
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
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